详查客观证据,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判无罪
尤莉律师
擅长建筑房地产
由来:

被告人张某夫妇与被害人公某夫妇系邻居,某日因双方口角,在刚下过雨的场地相互缠斗,致使被害人公某倒地受伤。

  公诉机关指控: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将被害人公某颈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公某脊柱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依法提起公诉,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经过】

  2012年7月10日发生打斗;

  2012年9月19日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做出“公某的脊柱损伤程度属轻伤”的鉴定意见;

  2013年1月9日上述机构又做出“公某的脊柱损伤程度属重伤”的鉴定意见;

  2013年1月25日被告人张某被刑拘,同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

  2013年11月25日经法院决定逮捕,2014年11月24日经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2015年2月15日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无罪。

  【办案体会】

  民间邻里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类案件,司法机关处理起来比较慎重。最初接手这个案件时,鉴定意见是轻伤,我们当时的想法是看能不能促使双方调解,案结事了算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案件渐渐发生了变化,使得我们开始慎重对待。

  一、第二份鉴定意见被害人是重伤,法院审理阶段批捕被告人

  作为律师,知道伤情变化为重伤意味着什么。拿到两份鉴定意见和卷宗,有了很多想法:比如被害人颈部有旧病、张某的拉扯行为是否导致了公某颈部伤情、缠斗一周内发生了什么是否会导致伤情变化、两份鉴定意见的关联、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意见是否客观等。基于此,我们对比两份鉴定意见,反复咨询专家、法医,与当事人核实情况,最终得出了一个自认为比较客观的结论:两份鉴定意见可能不准确。

  二、一审开庭前,申请法院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基于上述结论,我们在一审开庭前向法院申请要求重新鉴定伤情,对此一审法院非常重视,顶住各方面的压力,召开两次庭前会议,并要求公诉人、鉴定意见署名的鉴定人之一、辩护人、主审法官(庭长旁听)共同出席,主要解决是否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问题。庭前会议时,辩护人与出庭鉴定人争论比较激烈,双方各持己见,公诉人也不同意启动鉴定程序。即便召开了两次庭前会议,最终也未解决是否启动的问题。本案还是于201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

  三、庭审中,辩护人坚持重新鉴定

  庭审中,法院要求鉴定人出庭说明情况,辩护人从鉴定程序违法、专家意见全盘照搬、专家资质无法判定、伤病比关系、鉴定意见中脊髓神经损伤与外力的关系等问题,向鉴定人做了细致入微的询问和质证。由于并非鉴定人直接得出的结论,而是专家会诊结论,很多问题无法得到解答。直至庭审结束及提交书面辩护词,我们再次递交重新鉴定申请。

  四、201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实施,本案有了契机

  一审庭审后,合议庭已经注意到两份鉴定意见的问题,决定依据上述标准重新鉴定被害人伤情,为此委托江苏省公安厅法医鉴定处对公某伤情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程序启动后,一审法院多次要求公某配合鉴定,并向其多次说明其中的利害关系,无奈被害人一直未去鉴定,最终未形成新的鉴定意见,导致之前存在的两份鉴定意见无法作为定罪的依据。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申请对公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经本院审查决定特委托江苏省公安厅按照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公某的损伤程度重新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公某不配合继续检查,本院多次对公某进行法律释明,但公某仍拒绝到江苏省公安厅鉴定,导致鉴定程序终止,没有形成新的鉴定意见。

编辑于 2017-11-25 1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