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证明系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前提和基础,该行为对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性进而对广大业主的权利义务都可能产生实际影响,其应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证明系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前提和基础,该行为对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性进而对广大业主的权利义务都可能产生实际影响,其应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