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某某,女,199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本市杨浦区,暂住本市黄浦区。 辩护人黄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某及其辩护人黄霞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某某分别于2016年8月29日、9月7日晚,至本市南京西路XXX号马莎商业(上海)有限公司鸿翔店内,趁无人注意之际,在试衣间、鞋柜以旧衣、旧鞋调换新衣、新鞋的方式,窃得货架上的马莎牌各类女式衣物共计七件。经鉴定,上述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73元。 2016年9月7日晚,被告人康某某逃至店门外时被工作人员人赃俱获,其到案后对上述事实能够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扣押清单、照片、被害单位出具的价格证明、相关部门鉴定人员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某某,女,199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本市杨浦区,暂住本市黄浦区。
辩护人黄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某及其辩护人黄霞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某某分别于2016年8月29日、9月7日晚,至本市南京西路XXX号马莎商业(上海)有限公司鸿翔店内,趁无人注意之际,在试衣间、鞋柜以旧衣、旧鞋调换新衣、新鞋的方式,窃得货架上的马莎牌各类女式衣物共计七件。经鉴定,上述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73元。
2016年9月7日晚,被告人康某某逃至店门外时被工作人员人赃俱获,其到案后对上述事实能够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扣押清单、照片、被害单位出具的价格证明、相关部门鉴定人员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